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高平 时间:2017/10/19 16:01:00 查看次数: 字体大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高平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高平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推动全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扎实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晋城市委七届三次全会、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贫困农户更多的财产权利为重点,以财政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股权量化为突破口,以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为平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建立与贫困农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贫困农户资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二)目标任务
 
  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村各类资源要素潜能,创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开展“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试点,探索建立贫困人口通过各种股权设立,参与股权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实现贫困户资产性收入较大幅度增长,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加贫困户资产收益,不能动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动摇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民群众利益。
 
  2.坚持自愿共赢。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既尊重农民的意愿,又尊重吸纳贫困户经营主体的意愿,确保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3.坚持精准施策。要精准识别享受资产收益的贫困户,脱贫后应退出“贫困户股权”,将原有股权分配给新增贫困户。要综合考虑当地资产资源优势,定向施策,找准与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结合点,夯实资产收益稳定增长的产业基础。
 
  4.坚持依法依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要坚持依法有据,规范推进,在符合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框架下,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
 
  5.坚持先行先试。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思路,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着力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路径措施。
 
  二、实施内容
 
  (一)受益对象
 
  主要受益对象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自主创收能力弱、特别是失能弱能的贫困户,使其获得更多分红收益。
 
  (二)资产范围
 
  1.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指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的资产。
 
  2.财政资金。主要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帮扶单位(企业)提供的帮扶资金。
 
  3.贫困户自有资产。主要指贫困户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资金(物)等。
 
  (三)实施主体
 
  1.农民合作社。实施主体以示范社为主;新建的合作社贫困户入社率要达到80%。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录成员出资、财政资金量化份额、交易量(额)和盈余等情况。
 
  2.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指从事乡村旅游、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观光等的企业,注册运行3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社会信誉和诚信度;无不良债务、无违纪违规经营记录。
 
  3.其它非农类规模企业。主要是有意愿参与扶贫资产收益项目的其他非农类规模企业。
 
  (四)实施项目
 
  实施项目要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可不仅限于农业项目。有条件的可以申报光伏、乡村旅游、工业、建筑业、批发业、加工业等开发项目。
 
  (五)资产收益扶贫主要模式
 
  1.“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贫困户”模式。各乡(镇、办事处)将财政扶贫资金根据贫困人口贫困程度量化到贫困户,贫困户将资金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实现收益分红。
 
  2.“合作社(村集体成立)+贫困户”模式。村集体成立新合作社,吸纳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将下拨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量化到贫困户和村集体,并将每年盈余按照财政资金所占股权份额进行分配。财政资金股权所得收益,按不低于60%的比例分配至贫困户,其余40%左右留村集体使用。
 
  以上两种模式为主要参考模式,各乡(镇、办事处)也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其它收益模式。
 
  (六)收益分配方式
 
  1.股权设置
 
  (1)村集体、贫困户以自有资产入股到实施主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享有实施主体股份份额。
 
  (2)投入到实施主体的财政扶贫资金,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合理折股量化至贫困户。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2.稳定收益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实施主体形成的股份,实行稳定分红,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金额的7%。
 
  3.分红收益
 
  村集体或贫困户自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按享有的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4.退出机制
 
  为实现贫困户稳定脱贫,凡脱贫的贫困户可继续拥有三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财政保障制度
 
  实行资金预拨制。变原来的项目报账制为资金预拨制,将“项目验收后资金方可拨付”改变为“项目审批后即可拨付”,实现由“事后付款”向“事前给钱”转变。
 
  (二)建立资产收益扶贫监督机制
 
  1.实行项目资金评审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对申报的收益扶贫项目进行事前评审、事中监管,评审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实行专账专人专管。各乡(镇、办事处)、村集体对投入到实施主体的扶贫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设立单独台账,全程跟踪管理;实施主体要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股权收益台账,按时兑现分红,不得挤占挪用。
 
  (三)建立诚信实施主体制度
 
  1.建立实施主体信用档案。对实施主体进行年度信用评级,所评结果将纳入市政府信用记录,供职能部门联动使用,服务企业信用监管。
 
  2.建立实施主体“黑名单”。实施主体若不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股金收益等费用,致使贫困户收入得不到连续性保障,经督促仍不能整改兑现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资格,追回项目资金, 永久取消其申请收益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3.建立实施主体“红名单”。实施主体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股金收益等费用,为贫困户稳定脱贫作出贡献的,将列入“红名单”,在项目申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其他
 
  本方案试行三年,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不断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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